小规模纳税人从事光伏发电业务,是否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作者:1236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日期:2021-12-08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网公司购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力产品发票开具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2号)规定:“二、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按照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可由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按照增值税简易计税办法计算并代征增值税税款,同时开具普通发票;按照税法规定可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可由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直接开具普通发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66号),自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l日,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应按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应纳税额的50%代征增值税税款。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与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明确委托代征相关事宜。

三、本公告所称发电户,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个人和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非企业性单位’。”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1 号)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文到之日前,已征的按本通知规定应予退还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予以退还。”

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2号公告所称发电户均可按规定享受光伏发电户均可按规定享受光伏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其中,发电户可继续沿用32号公告的规定,由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按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应纳税额的50%代征增值税税款。除发电户外的其他小规模纳税人可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6行“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对应栏次,享受相关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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