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私募股权失败,占用股东资金所产生的赔偿款,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作者:1236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日期:2021-12-08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局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一、销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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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金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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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占用股东资金所产生的赔偿款应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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