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土地及土地上附着的建筑物被政府征用,收到一笔收储资金,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作者:1236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日期:2021-12-08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收回的房地产。“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十一条规定:“……

条例第八条(二)项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

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因此,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以上回复作为国家税收政策宣传,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情况应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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