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将房产的一半赠与女儿,应如何缴纳契税?

作者:1236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日期:2021-12-09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

(四)房屋赠与;

……

第四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

……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条例所称房屋赠与,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无偿转让给受赠者的行为。” 

因此,女儿作为受赠人应按照房屋市场价格的一半计算缴纳契税。


以上回复作为国家税收政策宣传,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情况应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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