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1236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日期:2021-12-10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因此,应由实际支付方即子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以上回复作为国家税收政策宣传,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情况应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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