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日期:2023-04-07
答: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分立包括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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