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日期:2021-12-23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另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规定:“五、居民个人从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地区)取得的所得,按照该国(地区)税收法律享受免税或减税待遇,且该免税或减税的数额按照税收协定饶让条款规定应视同已缴税额在中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的,该免税或减税数额可作为居民个人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税额按规定申报税收抵免。”
因此,该纳税人属于居民个人,应对境内境外所得进行汇算清缴,因香港特别行政区与内地签订的税收安排未涉及饶让条款,按照香港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免税额在汇算时不可以抵免。
以上回复作为国家税收政策宣传,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情况应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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