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日期:2021-12-27
答:《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中第三条“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在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综合所得或者经营所得中扣除。在当期一个所得项目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在其他所得项目中继续扣除”中的“当期”,需要根据不同所得项目及其计算规则确定,如分类所得以“次”为当期,工资薪金预扣预缴按“月”为当期,经营所得预扣预缴按季或者按月为当期。
以上回复作为国家税收政策宣传,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情况应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