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日期:2024-05-16
答:试点纳税人开具数电票后,当月开具红字数电票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同步增加其可开具发票金额。
跨月开具红字数电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不增加其红冲当月可开具发票金额。对于销售折让的情形,也不会增加其可开具发票金额。
以上回复作为国家税收政策宣传,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情况应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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