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日期:2021-12-27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规定:“一、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
……
4.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因此,只有批发和零售环节的农机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生产环节不可以免征。
以上回复作为国家税收政策宣传,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情况应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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