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日期:2024-07-2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的规定,“第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向纳税人送达《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表样附后),及时完成对其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鉴定工作。具体程序如下:
(一)纳税人应在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10个工作日内,填好该表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一式三联,主管税务机关和县税务机关各执一联,另一联送达纳税人执行。主管税务机关还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当增加联次备用。”
以上回复作为国家税收政策宣传,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情况应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