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日期:2024-07-2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四十九条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因此,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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