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日期:2024-09-24
答:一、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规定:“……十四、关于个人所有的出租房屋,是按房产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还是按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因此,个人出租房屋,应按租金收入全额征收房产税。……”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规定:“……二、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税收政策……(三)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根据《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规定:“……二、房产出租的,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六、在计征上述税种时,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或收入不含增值税。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以上回复作为国家税收政策宣传,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情况应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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