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是否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日期:2024-10-09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规定:“……第九条 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以上回复作为国家税收政策宣传,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情况应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为准!

上一篇: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时差额缴纳增值税的,应取得什么合法有效凭证可以进行差额扣除?

下一篇:个人转让住房时,未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的,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