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日期:2025-03-10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 )规定:“……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规定:“……二、不断完善高收入者主要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征管……(三)完善生产经营所得征管……2.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股权(票)、期货、基金、债券、外汇、贵重金属、资源开采权及其他投资品交易取得的所得,应全部纳入生产经营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以上回复作为国家税收政策宣传,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情况应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为准!

上一篇: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四业”取得的收入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