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日期:2025-06-26
答: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二十五条规定: 本办法规定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的相关资料应当留存五年。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 (试行)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7号)第二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将《扣除信息表》及相关留存备查资料,自法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保存五年。
纳税人报送给扣缴义务人的《扣除信息表》,扣缴义务人应当自预扣预缴年度的次年起留存五年。
以上回复作为国家税收政策宣传,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情况应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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