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日期:2025-06-26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1号)的规定,“第十三条 具备以下条件的银行,可以申请成为退税代理机构:
(一)能够在离境口岸隔离区内具备办理退税业务的场所和相关设施;
(二)具备离境退税管理系统运行的条件,能够及时、准确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信息;
(三)遵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三年内未因发生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的;
(四)愿意先行垫付退税资金。
第十四条 退税代理机构由省税务局会同财政、海关等部门,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选择,并由省税务局公告。
……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以上回复作为国家税收政策宣传,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情况应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为准!
上一篇:退税商店在向境外旅客开具《离境退税申请单》后,如发生境外旅客退货等需作废销售发票或红字冲销等情形的,应如何处理?
下一篇:《离境退税申请单》应如何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