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发生销售折让如何确定销售额?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日期:2025-08-12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一条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以下称一般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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