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日期:2025-08-1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第十五条规定:“纳税缴费信用评价周期为一个公历年度。距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税费事宜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经营主体,不参加本期年度评价。
……
本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以上回复作为国家税收政策宣传,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情况应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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