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2025年第7号)出台后,留抵退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是否可以同时享受?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日期:2026-01-05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2025年第7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适用留抵退税政策,需同时满足“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本公告另有规定的除外”及其他留抵退税条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2025年第7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可以就缴回当月起发生的增值税应税交易按照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可以自全部缴回次月起按照规定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全部缴回已退税款后适用留抵退税或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自全部缴回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变更。

按照上述规定,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或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选择一次性将已取得的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2025年第7号)的规定适用另一类退税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留抵退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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