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国家税务总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日期:2026-01-05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20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按照7号公告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应当于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次月,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下简称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退(抵)税申请表》。”
以上回复作为国家税收政策宣传,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情况应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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