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日期:2026-01-05
答:已开具的数电发票不允许作废。蓝字数电发票开具后,如发生销售退回(包括全部退回和部分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包括全部中止和部分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具红字数电发票。
以上回复作为国家税收政策宣传,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情况应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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