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日期:2026-01-06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三、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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