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偶然发生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是否计入一般纳税人登记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的计算?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日期:2026-02-1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的计算。

举例说明:某批发零售业小规模纳税人C,2026年1月至12月销售服装等货物销售额合计450万元,2026年5月偶然转让名下一处不动产,销售额为100万元,按照规定该100万元不计入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的计算,C在2026年1月至12月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计算为4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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