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日期:2026-02-10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十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以上回复作为国家税收政策宣传,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情况应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