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已办理出口退(免)税的出口业务,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应如何处理?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日期:2026-04-23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规定:“第二十九条 纳税人已办理出口退(免)税的出口业务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在发生的当月或者次月用负数冲减原出口退(免)税申报数据:

(一)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

(二)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

(三)出口退(免)税计税依据发生变化的。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纳税人用负数冲减原出口退(免)税申报数据,当期应退(免)税额为负数的,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应当结转下期继续抵减,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应当缴回税款;应退(免)税额为正数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

......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以上回复作为国家税收政策宣传,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情况应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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