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日期:2026-05-27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因此,企业在当年12月预提的工资、薪金在次年1月份发放,可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规定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适用于2014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以上回复作为国家税收政策宣传,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情况应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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