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日期:2026-05-27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应税交易,不征收增值税:
(二)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增值税法第十七条所称全部价款,不包括纳税人代为收取的下列税费或者款项:(一)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根据财综〔2011〕115号文件等规定,如该港口供电公司不属于政策规定的代为收取政府性基金的法定主体,其作为电力用户已向电网企业缴纳相关政府性基金,应就其转售电力行为,以收取的全部价款为销售额,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如该港口供电公司属于政策规定的代为收取政府性基金的法定主体,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不属于该公司的销售额,不征收增值税。
以上回复作为国家税收政策宣传,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情况应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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