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日期:2026-05-27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四十一条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规定:“第三十八条 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作特别纳税调整。”
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应遵循上述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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