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
日期:2026-08-07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20号)规定:"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六)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20号)
以上回复作为国家税收政策宣传,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情况应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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