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
日期:2026-08-07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印花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书立应税凭证或者完成证券交易的当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三条第(七)项规定:"未履行的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已缴纳的印花税不予退还及抵缴税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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