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日期:2022-01-05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因此,个体户同时将专票的抵扣联和发票联损毁的,按照丢失处理,需要将记账联复印件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交给购买方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以上回复作为国家税收政策宣传,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情况应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