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日期:2022-01-05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第八条纳税人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或者第七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限结束后5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的,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为止。”
因此,企业超过《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的期限仍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此前发生的业务仍采取简易计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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