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金融系统营业账簿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

(1988)国税地字第28号

全文废止    发文日期:1988-12-12

注释:
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结合金融系统财务会计核算的实际情况,现对银行所用营业账簿征收印花税的问题,具体规定如下:
    一、关于营业账簿与非营业账簿划分的问题
    凡银行用以反映资金存贷经营活动、记载经营资金增减变化、核算经营成果的账簿,如各种日记账、明细账和总账都属于营业账簿,应按照规定征收印花税。银行根据业务管理需要设置的各种登记簿,如空白重要凭证登记簿、有价单证登记簿、现金收付登记簿等,其记载的内容与资金活动无关,仅用于内部备查,属于非营业账簿,均不贴花。
    二、关于营业账簿如何贴花的问题
    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银行的营业账簿,应在启用时贴花。对资金总账,按固定资产原值与自有流动资金总额的万分之五计税贴花。以后每年变换新账时,应按账面结转资金总额比已贴花资金总额增加的部分计税贴花。对其他账簿,按件定额贴花五元。
    对银行使用的日常单页记载而按月、按季或按年装订成册的活页账簿,如分户账等,可在装订成册时,按册贴花五元。
    为了支持城乡储蓄事业的发展,对银行、城乡信用社开展储蓄业务设置的储蓄分户卡账,暂免贴印花,对其他账簿应按照规定贴花。
    三、关于使用计算机记账如何贴花的问题
    银行使用计算机记账,按照电子计算机会计核算的账务组织和账簿设置要求,输入计算机的核算资料(包括综合、明细核算资料),需要输出打印账页、装订成册,具有账簿的作用。对通过计算机输出打印账页,装订账册的,应按照规定贴花。
    四、关于自有流动资金的确定
    按照银行现行的资金供应和分配体制规定,下列资金属于银行自有流动资金,应按照规定缴纳印花税:
    1.各级财政拨付的信贷基金和每年按一定比例从利润中提留的信贷基金;
    2.实行股份制的金融组织,集资入股形成的信贷基金;
    3.用于经营外汇资金业务的外汇信贷基金。
    五、关于纳税地点
    根据银行系统的机构设置,银行所用营业账簿的印花税,由各级独立核算的行、处在其所在地缴纳。对记载固定资产原值与自有流动资金的账簿,由各级行、处按其账面记载的自有资金数额计税贴花;对附属核算的处、所使用的其他账簿,由独立核算的行、处负责贴花。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上一篇: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借款合同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

下一篇:国家土地管理局 国家税务局关于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