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临时调减北方海盐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财税字(1994)第96号

条款失效    发文日期:1995-01-08

    为支持盐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自1994年1月1日起,北方海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20元计征。
    请依照执行。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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