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空地勤人员的伙食费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财税字〔1995〕77号

全文有效    发文日期:1995-10-05

    经报国务院同意,民航空地勤人员的伙食费应当按照税法规定,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支付单位负责代扣代缴。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上一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系统征收资源税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航空公司空勤人员飞行小时费和伙食费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