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6〕166号

条款失效    发文日期:1996-09-18

    注释:条款失效(国税发〔2006〕62号文件公布)。第一条失效,管理对象已灭失。
    前一时期,各地不断提出一些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方面的问题,要求总局予以明确。现根据全国增值税工作会议的讨论意见,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关于超面额开具专用发票问题
  超面额开具专用发票,是指纳税人在专用发票“金额栏”逐行或合计行填写的销售额超过了该栏的最高金额单位。凡超面额开具专用发票的,属于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的行为,购货方取得这种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扣税凭证。
    二、关于价格换算出现误差的处理方法
    纳税人以含税单价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应换算成不含税单价填开专用发票,如果换算使单价、销售额和税额等项目发生尾数误差的,应按以下方法计算填开:
    (一)销售额计算公式如下:
    销售额=含税总收入÷(1+税率或征收率)
    (二)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税额=含税总收入-销售额
    (三)不含税单价计算公式如下:
    不含税单价=销售额÷数量
    按照上述方法计算开具的专用发票,如果票面“货物数量×不含税单价=销售额”这一逻辑关系存在少量尾数误差,属于正常现象,可以作为购货方的扣税凭证。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局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的劳务报酬所得代付税款计算公式的通知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支线维护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