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淀粉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6〕744号

全文有效    发文日期:1996-12-31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淀粉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请示》(桂国税报字〔1996〕41号)悉。关于淀粉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的规定,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从淀粉的生产工艺流程等方面看,淀粉不属于农业产品的范围,应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财政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通知

下一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法警训练基地建设用地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