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厦门邮电纵横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传呼机、移动电话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7〕504号

全文有效    发文日期:1997-09-05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厦门邮电纵横股份有限公司应税行为适用税种的请示》(厦国税流〔1997〕20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97)财税字第26号)第三条中所规定的电信单位自己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是指电信单位自己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提供无线发射电信服务。因此,对厦门市邮电纵横股份有限公司移动通信设备维修中心(以下简称维修中心)的应税行为不能认定为提供电信劳务。
    二、维修中心销售传呼机、移动电话、其他通讯器材以及修理通讯器材而取得的收入,均应征收增值税。
    三、鉴于过去对维修中心征税问题是由于企业经营、核算方式混乱以及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94)财税字第26号理解不一致引起的,因此,对以往改变税种属性、混淆级次库别不再追究。自我局批复之日起,对维修中心上述收入改征增值税。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订单要货单据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下一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工程贴费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