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售或租赁房屋使用权是否征收契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9〕465号

全文废止    发文日期:1999-07-08

注释:
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
河南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出售或租赁房屋使用权征收契税的请示》(豫财农税字〔1999〕2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房屋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属。根据现行契税法规的规定,房屋使用权的转移行为不属于契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契税。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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