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字〔1999〕210号

条款失效    发文日期:1999-07-29

    注释:条款失效,第一条有关契税的规定失效。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
    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有效启动房地产市场,积极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经国务院批准,现对房地产市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营业税和契税的政策问题
    为了切实减轻个人买卖普通住宅的税收负担,积极启动住房二级市场,对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并居住不足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营业税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计征;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
    为了支持住房制度的改革,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二、关于空置商品住房税收政策问题
    为了加快住房资金周转,降低金融资产的风险,促进积压空置商品房的销售,对积压空置的商品住房销售时应缴纳的营业税、契税在2000年底前予以免税优惠。
    空置商品住房限于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
    三、关于土地增值税征免政策问题
    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本通知自1999年8月1日起执行。部分地区在此之前越权自行制定的房地产市场税收政策,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改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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