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白银生产环节征收增值税的通知

国税发〔2000〕51号

全文有效    发文日期:2000-03-17

    根据国务院关于白银管理体制改革的指示,现就白银产品有关增值税政策规定如下:
    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企业生产销售的银精矿含银、其他有色金属精矿含银、冶炼中间产品含银及成品银恢复征收增值税。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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