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部门销售电话号码簿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0〕698号

全文废止    发文日期:2000-09-07

注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部分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2023年6月16日,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规范电信部门销售电话号码簿业务的流转税政策,便于征收管理,经研究,现就电信部门销售电话号码簿业务有关流转税政策明确如下:

    对电信部门及其下属的电话号码簿公司(包括独立核算与非独立核算的号码簿公司)销售电话号码簿业务取得的收入,应一律征收营业税,不征增值税。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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