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化肥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2〕44号

全文失效    发文日期:2002-03-25

注释:
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0号)
海关总署:
    为履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计划内安排进口的钾肥、复合肥免征进口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1〕76号),自2002年1月1日起,对进口钾肥、复合肥,凭有关登记证明或关税配额证明,继续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具体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进口化肥税号如下:
    序号  税号  享受免征进口增值税的化肥名称
    1  28342110  硝酸钾
    2  31042090  氯化钾
    3  31043000  硫酸钾
    4  31052000  含氮、磷、钾三种肥效元素的矿物肥料或化学肥料
    5  31056000  含磷、钾两种肥效的矿物肥料或化学肥料
    请通知有关海关遵照执行。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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