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2〕89号

全文有效    发文日期:2002-06-0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近来接到部分地区反映,要求对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是否属于“农机”的问题予以明确,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也称“手扶拖拉机底盘”)和三轮农用运输车(指以单缸柴油机为动力装置的三个车轮的农用运输车辆)属于“农机”,应按有关“农机”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
    本通知自2002年6月1日起执行。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上一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关于煤层气勘探开发作业项目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