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2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财税〔2002〕199号

全文有效    发文日期:2002-12-2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交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天津、上海市市政管理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第一条的规定,对国家林业局申请的2002年第二批158辆设有固定装置的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免税范围见附件),免税指标的使用期限为2003年5月31日,过期作废。办理免税手续时,申请免税的单位应出示国家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随车配发的“森林消防专用车证”和“森林消防车辆调拨分配通知单”。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应在2003年7月份以前向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司上报本批实际免税车辆的型号、数量及免税额。
    附件:2002年第二批免征车辆购置税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指标分配表


    附件: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下一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