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我们
业务范围
涉税鉴证
纳税评估
税务顾问
税收策划
税务培训
税务代理
新闻资讯
公司动态
行业动态
财税工具
个税计算器
财税问答
税收法规库
加入勤实
联系我们
0871-65733455
财税工具
个税计算器
财税问答
税收法规库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牧工商(集团)总公司接收山丹军马场等7家企业增加的资金有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3〕58号
全文废止
发文日期:2003-01-21
注释:
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的指示精神,经有关部门批准,中国牧工商(集团)总公司接收了山丹军马场等7家企业,现对由此而增加的资本金如何征收印花税问题明确如下:
按照《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25号)第19条规定,对中国牧工商(集团)总公司因山丹军马场等7家企业的国有资产无偿划归其所有而增加的资本金,凡已按资金总额贴花的,不再征收印花税。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上一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奇瑞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下一篇:
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