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理业营业额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3〕69号

全文废止    发文日期:2003-06-18

注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部分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2023年6月16日,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反映,服务性单位接受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委托,将记载有金额的就餐卡提供给委托方的职工,持卡者到服务性单位指定的餐饮企业消费。服务性单位负责将委托方预付的餐费转付给餐饮企业,并向委托方和餐饮企业收取服务费。对服务性单位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现通知如下:

    服务性单位从事的是餐饮中介服务,应按“服务业”税目“代理业”项目征收营业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76号)有关代理业的营业额为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实际取得的报酬金的规定,服务性单位从事餐饮中介服务的营业额为向委托方和餐饮企业实际收取的中介服务费,不包括其代委托方转付的就餐费用。

    请遵照执行。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局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管理规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