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及收购三峡发电资产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235号

部分有效    发文日期:2003-11-21

注释:
条款失效,第二条中关于契税的政策失效。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第二条中关于印花税的政策失效。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
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三峡总公司)重组改制和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电力)上市的顺利进行,经国务院批准,现对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三峡总公司向长江电力出让发电资产(26台发电机组及相关发电设施)过程中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予以免征。
    二、对三峡总公司和长江电力在重组改制过程中因资产转移所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对长江电力成立时启用的资金账簿中,改制前已贴花的资金免征印花税,未贴花的资金及以后增加的资金照章征收印花税;对长江电力收购三峡总公司发电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契税予以免征。
    三、对三峡总公司所属葛洲坝电厂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缴企业所得税款不征收入库,直接转计三峡总公司的资本公积金,作为国有资本金;三峡总公司将评估增值部分再注入到长江电力,作为长江电力的国有股权;三峡总公司投入到长江电力的资产,长江电力可按评估后的价值计提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请遵照执行。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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