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用鱼油产品免征增值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3〕1395号

全文有效    发文日期:2003-12-29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饲用鱼油”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请示》(闽国税发〔2003〕21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饲用鱼油是鱼粉生产过程中的副产品,主要用于水产养殖和肉鸡饲养,属于单一大宗饲料。经研究,自2003年1月1日起,对饲用鱼油产品按照现行“单一大宗饲料”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免予征收增值税。
    特此批复。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问题的批复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转股企业实物投资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批复